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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09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对江苏省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省局执法监督处、统计中心(应急办)要牵头做好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方面的工作。人事培训处、规划科技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职业健康处、执法监督处、安全监察处、科技装备处于每月5日前,填写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附件1),将拟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建议对象情况报送报局办公室。统计中心(应急办)每月5日前根据全省较大事故情况,填写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局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联合惩戒信息审核、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局办公室各相关处室报送的信息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我省纳入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对象名单于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其中纳入“黑名单”管理对象同时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对象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局审核验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申请移出。

第八条  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  省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2.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签报人: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失信行为简况

信息采集机关

是否纳入
“黑名单”

纳入“黑名单”理由

1

 

 

 

 

 

 

 

 

 

2

 

 

 

 

 

 

 

 

 

3

 

 

 

 

 

 

 

 

 

4

 

 

 

 

 

 

 

 

 

5

 

 

 

 

 

 

 

 

 

注: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予以注明。       

附件2


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签报人: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失信行为简况

审核情况

备注

发生时间

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时间

确认时间

整改情况

审核意见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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