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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区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10月更新)
天宁区区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7-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天宁区区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1.区档案局………………………………………………………………………………………………………………………1

2.区发展和改革局………………………………………………………………………………………………………………2

3.区经济和信息化局……………………………………………………………………………………………………………4

4.区教育文体局…………………………………………………………………………………………………………………8

5.区民政局……………………………………………………………………………………………………………………11

6.区司法局……………………………………………………………………………………………………………………12

7.区财政局(国资办)………………………………………………………………………………………………………14

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

9.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5

10.区农业局(水利局、农工办)……………………………………………………………………………………………26

11.区商务局……………………………………………………………………………………………………………………(28

1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9

1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2

14.区环境保护局………………………………………………………………………………………………………………34

15.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5

16.区房产管理局………………………………………………………………………………………………………………36

17.区统计局……………………………………………………………………………………………………………………(37

18.区民族宗教事务局…………………………………………………………………………………………………………38

19.区民防局……………………………………………………………………………………………………………………(39

20.区科学技术局………………………………………………………………………………………………………………(40

21.区侨务办公室………………………………………………………………………………………………………………(41

22.区残疾人联合会……………………………………………………………………………………………………………42

23.区金融工作办公室…………………………………………………………………………………………………………43



区档案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查阅档案利用服务

提供各类档案的查阅、复制、摘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文档中心

86663682

 

2

档案教育培训

组织实施各类档案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综合科

86663682

 


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信息公布

及时公布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提高市场价格透明度、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市场价格稳定、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号)第六条: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和监测涉及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向社会公布价格信息,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

公众

收费科

69660580

 

2

受理日常价格咨询

通过价格举报电话、门户网站、来信、来访等形式受理的价格咨询,及时答复并处理

《省物价局限时办结制》:5、价格咨询。价格咨询有明确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各承办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答复意见,转交价格举报中心,并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信访人。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调查协调的,按照第2项价格信访的规定办理。

举报人

价格举报中心

69660560

 

3

价格宣传活动

采取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政务微博、组织专访等方式,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平台,对价格调控、管理、监督、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实施效果等进行宣传

《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服务制度,完善价格新闻发布机制,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指导经营者和行业组织规范价格行为,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宣传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31691号)

公众

收费科

价格检查局

价格举报中心

69660580

69660579

69660560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中小微企业法律、政策宣传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三定”规定: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小企业法规、方针、政策。

中小微企业

经济运行科(中小企业科)

69660587

 

2

中小微企业创业、咨询、信息、技术、培训等综合服务

构建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示范平台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引导和协调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三定”规定: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服务平台  服务机构  中小微企业

经济运行科(中小企业科)

69660587

 

3

创业载体建设和创业服务

培育一批国家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指导培育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定期发布有关创业信息,提供创业政策指导和服务。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中止建设的建筑物等,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创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三定”规定:开展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指导创业基地建设。

创业基地  中小微企业 创业者

经济运行科(中小企业科)

69660587

 

4

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技术推广

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有关政策宣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查、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技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工业节水等有关政策咨询;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装备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二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公民及其组织(企业)

能源管理科

69660586

 

5

新型墙体材料宣传

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社会法人及  民众

能源管理科

69660586

 

6

散装水泥政策宣传与咨询

散装水泥相关政策宣传,组织好散装水泥宣传周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

全社会、行业相关单位

能源管理科

69660586

 

7

企业法制和企业社会责任宣传、指导、培训

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政策规定宣传、推广和培训,做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价和发布,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

《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区内企业

办公室

69660583

 

8

全区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开展工业设计产业化推广对接活动,推进产业化项目对接;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提出:“着力推进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
《省政府关于加快提升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539号):四、推进融合发展(一)塑造先进制造业新优势”提出:“通过融合发展改进提升产品(或服务)的外观质量,把先进的设计思想和理念融入于产品(或服务)研发设计之中。
省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等9部门《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苏经信运行〔2011135号):二、发展工业设计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二)基本原则”提出:“推动工业设计和制造业的融合互动,提升我省制造业的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区内制造企业、工业设计企业

经济运行科(中小企业科)

69660587

 

9

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管员”业务培训

开展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能耗计量、能耗标准化、用能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宣贯等方面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江苏省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

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

能源管理科

69660586

 

10

网络安全宣传培训

协助省、市对社会公众、党政机关、重要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培训,普及政策法规、技术标准、防护技术等网络安全保护知识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五章:信息安全保障

 

 

社会公众、党政机关、重要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

信息化科

69660585

 



区教育文体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教育政策咨询

提供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招生政策咨询,解读各类教育资费减免政策,提供各类助学金发放政策咨询服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关于成立天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关于印发常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做好2007年秋季国家免费教科书退费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1年春季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新华字典>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常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提高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贯彻<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关于转发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做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常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

辖区内常住居民

教育科

计财科

69660650

69660626

 

2

法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面向师生,开展宪法和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法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阀》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七条

全体教师  学生

监察室

计财科

69660655

69660626

 

3

送文化进基层

开展文化惠民行动,开展社区天天乐基层文艺巡演等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辖区内常住居民

文化馆

85307623

 

4

国民体质测试

根据体质测定标准为群众提供国民体质测试,使群众获知自身身体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

辖区内常住居民

文体科

69660625

 

5

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培训

为符合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相应培训,促进其更好指导社会体育活动者学习、掌握体育健身知识、技能和方法,以及开展群众健身、康复等活动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

《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符合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文体科

69660625

 

6

社会文化工作者公益培训

为社区文化工作者提供相应培训,帮助社会文化工作者了解开展社区文化工作的意义,提升自身文化业务素养;精心安排社区文化项目,有所创新,达到群众广泛参与的目的;注重建设社区文化品牌,加强团队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多样性的特色活动,促进其更好地服务社区文化活动服务

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

全区社区文化工作者、文化团队

文化馆

85307623

 






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民政业务宣传、咨询互动

及时宣传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事业等相关政策,提供福利企业、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等相关咨询,开展群众互动

《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持有本区

户籍的居民

社会福利科

社会事务管理中心

综合科

 

69660706

69660698

88109311

 

 

2

法规政策宣传、咨询、互动

开展“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开展国际减灾日宣传活动,接受群众防灾减灾咨询,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和防灾群众互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持有本区

户籍的居民

社会救助和救灾科

69660698

 

3

困难群众提供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为困难群众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及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持有本区

户籍的居民

社会救助和救灾科

69660698

 





区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法律援助

给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

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当事人

法律援助中心

88150148

 

2

法治宣传

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全体公民

法制宣传教育科

69660728

 

3

人民调解

调解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当事人

基层工作科

69660723

 

 

4

公证法律服务(减免费类)

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减免公证费用

《江苏省公证服务标准(试行)》(苏公协〔201524号)、《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试行标准表  (苏价费〔2017114号)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当事人

天宁公证处

88111331

2017年颁布文件

5

律师法律服务

为群众提供法律建议等法律事务服务

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有法律需求的群众

公证律师管理

69660721

 

 

6

安置帮教服务

为刑释人员提供接送、困难救助和教育培训等服务

《江苏省综治委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符合条件的刑释人员

社区矫正科

69660729

 

 

7

远程亲情视频会见服务

为服刑人员及直系亲属监护人提供远程会见服务

《关于做好服刑人员远程视频会见准备工作的通知》

为服刑人员直系亲属监护人

社区矫正科

69660729

 

 













区财政局(国资办)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财政强农补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委农工办关于印发常州市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常财基层〔201711号)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农财科

69660780

 

2

农村公益事业及农桥建设

每年根据上级安排的建设计划和资金,组织镇和街道申报农村公益事业及农桥建设项目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农桥建设计划及资金的通知》(常财基层〔20173号)

常州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常农改办〔20176

村民委员会

农财科

69660780

 

3

财政政策法规、强农惠农政策宣传

每年开展财政政策法规宣传,走进企业、走进农村、走进社区广泛宣传财政惠民、惠企、强农、富农法规政策,以及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村公益事业及农桥建设等强农惠农政策宣传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财政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的通知》(常财法〔20174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财政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常财办〔20177号)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委农工办关于印发常州市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常财基层〔201711号)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农桥建设计划及资金的通知》(常财基层〔20173号)

常州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常农改办〔20176

群众、企业、农民、农户、农业企业、合作社

财监法制科

企财科

农财科

69660768

69660779

69660780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劳动保障咨询服务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咨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天宁区用人单位、劳动者

劳动监察科(劳动监察大队)

12333

 

2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

受理查处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举报、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12333”统一受理工作的通知》(苏劳察[2016]16号)

劳动者

劳动监察科(劳动监察大队)

12333

 

3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审核、报到手续

为我区各类单位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等服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来我区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86663681

 

4

人才流动管理

为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的调动服务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97]96号)

代理单位聘用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流动人员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86663681

 

5

流动人员户籍挂靠管理

为代理单位聘用人员提供集体户籍挂靠服务

《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公规[2010]1号);《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常政规[2014]4号)

代理单位录用的外地应届高校毕业生、异地引进人员且在常无固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或单位暂无集体户的人员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86663681

 

6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为代理单位工作人员、常州户籍的省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保存人事档案,并提供人事档案转递、材料补充、出具档案证明等服务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组织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代理单位聘用人员、常州户籍的中专以上学历未就业毕业生、与机关、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86663681

 

7

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服务

组织协调落实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进出境、购房、子女就学等生活待遇

中组部、人社部印发《国家特聘专家服务与管理办法》

国家特聘千人计划专家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86663681

 

8

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服务

组织协调落实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的招引、落户和培育等相关工作

《关于加快引进和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常发〔201118 号)

落户我区的海内外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86663681

 

9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者    用人单位

调解仲裁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86695772

 

10

就业和失业登记

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

关于印发《常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人社规〔20153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常住人员

劳动就业管理处及下辖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86653360

 

1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为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进行登记认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劳社就管[20093号)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劳动就业管理处及下辖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86653360

 

12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

为实现灵活就业后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低保人员、双零家庭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60%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劳社就管〔20095号)

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低保人员、双零家庭人员

劳动就业管理处及下辖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88113338

 

13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

本市市区户籍毕业一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为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60%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4203号)

本市市区户籍毕业一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劳动就业管理处及下辖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88113338

 

14

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

对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劳社就管〔20094号)

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企业)

劳动就业管理处

88123608

 

15

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报初审

(一) 成长性创业项目资助

(二) 一次性开业补贴

(三)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四) 创业社保补贴

(五) 创业租金补贴

(六) 创业场地补贴

(七) 创业孵化补贴

(八) 网络创业宽带接入费用补贴

(九) 市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6164号)

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苗圃;普通高校在校生(含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学士学位以上留学人员、高技能人才在常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劳动就业管理处

88123608

86902901

 

16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培训及社保补贴申请审核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定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并取得我市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给予补贴(同一对象在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市人社部门当年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但不包括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关于常州市区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201394号)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劳动就业管理处

88123608

86902901

 

17

创业培训

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意识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

《常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和经费补贴办法》(常劳社就训〔2008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大学生免费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3276)

 

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不限户籍的大中专(技、职)院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劳动就业管理处

86902901

 

18

就业政策咨询及招聘求职服务

组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组织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登记与用人指导、为劳动者提供岗位推荐

《就业促进法》;《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

全体劳动者及用人单位

劳动就业管理处

行政服务科

88110088

88123608

69660802

 

19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与发放

为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与发放服务

《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为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劳动就业管理处及下辖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86693818

 

20

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为常住本区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档案保管、灵活就业社保缴费、退休申报、出具相关证明等服务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组织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常住本区的灵活就业人员

劳动就业管理处

88113338

 

2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

为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创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常州市区居民在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提供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服务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银发〔20144号)

关于《常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常银发〔201447号)

法定劳动年龄阶段,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创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常州市区居民

劳动就业管理处及下辖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88123608

 

22

企业养老保险业务咨询、办理

提供企业养老保险征缴、各项经办业务的咨询、办理服务

《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天宁区参保企业、职工

社保中心  行政服务科

86662005

69660802

 

23

城乡居保四个不出村便民服务

 

提供参保登记、业务查询、保费收缴、待遇领取不出村服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农保经办服务四个不出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97号)

天宁区城乡居民所有参保人员

社保中心

86662005

 

24

省社会保障卡区级业务经办服务

办理省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咨询等各项业务

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苏人社发〔2013308)

常州市户籍人口、外来在常就业人员

社保中心  行政服务科

86906612 69660802

 

25

企业职工退休申报办理

企业职工退休所有手续办理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企业单位正常退休人员

行政服务科

69660801

69660802

 












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环境卫生宣传咨询服务

开展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提供相关咨询;开展环卫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成果宣传活动

三定规定

全体公民

区环卫处

88110017

 

2

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接受市民对城市管理问题的咨询、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定规定

全体公民

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监督受理科、执法大队受理(处罚)中心

85512319

88152319

 







区农业局(水利局、农工办)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水利知识及节水政策宣传

组织实施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组织节水,我们在行动”——全国节水宣传周系列公益活动

水利部关于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安排

市民

水政水资源科

69661025

 

2

种植业技术指导服务

开展水稻、小麦、油菜、蔬菜、林果等作物栽培技术指导,推介主要技术和种植模式,引导农民科学种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种植户、基层农技人员

农林科

69661021

 

3

服务农产品国内市场开拓

组织参加国内各类农产品展会,推介天宁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211号)

农业企业、协会、合作社

农林科

69661021

 

4

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

向全区动物养殖场(户)提供动物传染病的实验室诊断服务,向各类动物疫病防控从业人员开展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动物疫病防控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69661020

 

5

全省畜牧新品种及畜牧、牧草、饲料等新技术的推广

为全区畜牧、牧草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牧良种补贴、新品种新技术示范应用等

三定规定

全区从事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畜牧渔业科

69661020

 












区商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贸易促进服务

在本区内举办国际贸易、经济法规等培训班 

三定规定

开展进出口业务企业

外经外贸科

69661053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食品安全标准宣传

在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及考核标准》的通知(常卫监控201696)

不特定对象

卫生监督所

81682330

 

2

示范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与信息公示

对辖区内示范社区的居民住宅小区的饮用水进行水质监测工作,并将每次的检测结果定期在小区的公示栏内予以公示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及考核标准》的通知(常卫监控201696)

不特定对象

卫生监督所

81682330

 

3

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按照国家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受权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不特定对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1682337

 

4

免费计生药具

为实行计划生育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江苏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育龄夫妻

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科

69661717

 

5

婚前保健

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指导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江苏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常州市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常人口计生委〔200859)

《 天宁区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意见》(常天政发〔20085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法定条件,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区,并在本区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88810275

 

6

孕前优生检查

提供免费孕前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服务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1031号)

常州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质量管理规范》

《关于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暨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常天政办〔201314号 )

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区或居住在本区半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拟怀孕生育的夫妇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88810275

 

7

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提供妇女两癌检查和妇女病普查、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高危人群提供病毒母婴阻断服务

《关于做好2014年度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发201426

2016年天宁区适龄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方案》常天政办〔201616号   

两癌检查服务对象:本区内常住、有性生活史上年未参加两癌检查、年龄在64周岁以下的女性;预防艾梅乙母婴传播项目服务对象:?孕期筛查:辖区医疗点首检的孕妇.?阳性干预:辖区检测发现的所有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以及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88257110
88810275

 

8

妇幼健康教育

定期举办妇女的婚前、孕前、孕期、生育调节期的健康知识讲座,儿童卫生保健知识讲座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

妇女儿童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88810275
88257110

 

9

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

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现场宣传活动,组织中医药义诊、咨询,免费发放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资料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899号)

个人

区卫计局综合监督与医政管理科(中医科)

6966171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放心消费惠民服务

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活动,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知识和能力;对消费领域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对重点商品质量进行检测和风险警示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相关部委下达文件

社会公众

消费者协会

放心消费协会

69661530

 

2

质量月活动

每年9月,开展质量月宣讲服务活动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企业      消费者

质量监管科

69661518

 

3

“69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认证认可法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根据国家认监委统一部署

社会公众

质量监管科

69661518

 

4

世界标准日活动

开展标准化宣传工作

《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2015年世界标准日宣传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办〔201556号)

企业      社会公众

标准计量科

69661519

 

5

“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计量知识,开展计量惠民服务活动

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要求 三定规定

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公众

标准计量科

69661519

 

6

食品安全宣传周

每年6月第三周开展,通过多种形式、角度和途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
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510号)
《关于开展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苏食安办〔20156号)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社会公众

食品安全监管科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69661522

69661521

 

7

安全用药月

宣传安全用药科学理念和实用知识,宣传医药健康,引导行业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惠及公众健康;宣传老年慢性病安全用药科普知识,借助重阳节、全国高血压日、世界骨质疏松日等重要宣传节点,提升对老年人这一重点用药人群的宣传实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1342号)

社会公众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88891525

 







区环境保护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环保科普宣传

围绕年度环保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世界环境日、环境保护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一系列环保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公众

生态和宣教法规科

86651239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安全生产宣传

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弘扬安全文化,每年6月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根据国家每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

公众

安监一

69661807

 

2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服务

组织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服务; 组织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合格证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安监一科

69661807

 

3

《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周活动

每年四月最后一周,由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开展的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社会劳动者

职业健康科

69661809

 





区房产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房产管理政策宣传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政策,提供相关咨询

《常州市天宁区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天委办〔201067号)

社会公众

综合科

69661119

 

2

物业监管信息

向社会发布行政处罚等物业监管信息

《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9号)

社会公众

物业管理科

69661125

 










区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发布统计公报,编发统计年鉴,通过天宁统计网等载体公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江苏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二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社会公众

综合科

86651320

 

2

提供统计信息查询

提供统计资料查询及相关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江苏省统计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社会公众有权查询统计资料。

社会公众

综合科

86651320

 

3

统计人员专业培训咨询

组织开展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统计人员

各业务科室

86651320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咨询

提供公民民族成分更改、开展少数民族活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政策咨询,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情况查询服务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

民宗局

869660362

 

2

支持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支持宗教界开展慈善、助学、养老等方面的社会服务事项,组织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

《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

宗教界人士

民宗局

869660362

 

3

对民族宗教界人士开展培训及政策宣传

对民族宗教界人士开展有关民族宗教知识、法律法规、政策和国情教育培训,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月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宗教事务条例》

《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

民宗局

869660362

 



区民防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防空防灾宣传教育

宣传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开展防空防灾知识宣传和教育,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知识竞赛和“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等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

企事业单位

社区

机关

综合科

86650027

 

2

人防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组织开展“12·4”法律宣传周等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向市民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

企事业单位

社区

机关

综合科

86650027

 

3

人防工程和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注

对人防工程和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急疏散路线等进行标识标注,引导群众熟

悉并正确使用人防工程和应急避难场所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明示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但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战术技术要求划定,并设置标志。

学校

企事业单位

社区

机关

工程管理科

69661689

 

4

防空袭演练和人防知识宣传

开展人防警报试鸣,组织开展人员疏散掩蔽训练、演练,向市民宣传防空袭相关

知识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

企事业单位

社区

机关

指挥通信科

69661687

 


区科学技术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贷款服务

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贷款服务

《常州市天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常天科〔20167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管理科

69660664

 

2

创业孵化服务

面向全区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及创业辅导、投融资等深层次孵化服务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

创业孵化服务

面向全区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及创业辅导、投融资等深层次孵化服务

69660663

69660666

 

3

科技政策服务

科技政策的宣传、解读、培训、咨询和服务

三定规定

科研院所、高校及科技企业等

综合科

科技管理科

86915821

 




区侨务办公室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侨务政策宣传、咨询服务

为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提供政策咨询,保障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的合法权益。在社区侨法宣传角宣传侨务政策和涉侨法律法规

三定规定

归侨侨眷

华侨华人

侨办

86663633

 











区残疾人联合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残疾人就业服务

为本地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进行就业登记;为本地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意愿、学习能力的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就业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

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69661329

 

2

残疾儿童康复

0-6岁和7-14岁听力残疾、智力、孤独症、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并提供相应的补助

《关于调整市统筹区部分残疾人康复救助的通知》 (常残

201536号、(常财社〔201537号)

 

0-6岁和7-14岁本市常住户口,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监护人有康复意愿的残疾儿童

 

残联康复科

69661327

 

3

残疾人维权服务

协调司法部门提供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633号)

残疾人

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69661329

 


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常见犯罪手段和识别方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

全区社会公众

各金融机构网点、三大通讯运营商等;区委宣传部、政法委、司法局、市监局、金融办等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696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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